新抚区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大曝光

时间:2021-6-7 8:47:44 点击:

为深入推进“六大顽瘴痼疾”和“两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开门搞整顿,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现集中曝光一批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向社会展现教育整顿的威力,宣传整治顽瘴痼疾的举措和决心,提升干警自我革命、整治顽瘴痼疾的思想自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

案例一、新抚区人民法院张某某受贿、贪污犯罪案

张某某,男,1970年5月出生,原新抚区法院执行庭审判员。

经审查,张某某在担任新抚区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人请托,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31.37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4万元。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张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二:新抚区法院李某某涉恶犯罪案件

某某,男,1983年10月出生,新抚区人民法院原工作人员

经审查,2016年起,李某某违规从事小额贷款金融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虚增债务、插手民间纠纷、使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新抚区法院夏某某严重违纪案件

夏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新抚区人民法院三级主任科员。

经审查,2018年夏某某在办理吕某某申请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未按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对查询结果未采取执行措施、伪造“人民法院终本案件约谈笔录”、《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签名等违纪问题。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夏某某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2021年5月,经新抚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夏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四:马某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纪案件

马某,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2015年9月参加公安工作,时任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民警。

经审查,2018年马某在参与看押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期间,受刘某某请托,将刘某某相关信息通过微信泄露至刘某某妻子李某。

马某违规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泄露警务工作秘密,其行为构成违纪,对马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五: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利违纪案件

姬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1991年9月参加工作,时任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案件侦查大队民警。

经审查,姬某某作为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请托并收受钱款为闫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和缓刑。  

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对姬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六:苏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件

苏某某,男,1986年11月20日生,2014年9月参加工作,时任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福民派出所治安中队民警,科员,二级警司。

经审查,苏某某酒后驾驶汽车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当场查获,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苏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其行为属于违法。对苏某某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案例七:王某非法经营罪案件

王某,男,1961年2月18日生,1980年9月参加公安工作,时任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南花园派出所民警,一级警督,一级警长。

经审查,王某经营抚顺泰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期间,未经许可,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某犯非法经营罪,被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王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八:新抚区检察院林某某未按规定填报案件信息

林某某,男,19872月出生,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经审查,2020124日,新抚区检察院干警丛某某询问林某某关于李某某贩毒案件相关信息,林某某予以答复。但其存在未按照“三个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案件信息填报问题。

在教育整顿期间林某某经自查,主动向组织说明该问题,适用“两查两从”政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九:新抚区检察院李某某未按规定填报案件信息

李某某,女,19636月出生,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经审查,20191220日,李某某在办理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原清原满族自治县副检察长张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要求尽快办理该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此后李某某未与张某某联系,均按要求汇报工作情况,依法办理此案没有受到张某某影响。但李某某存在未按照“三个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案件信息填报问题。

在教育整顿期间李某某经自查,主动向组织说明该问题,适用“两查两从”政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十:新抚区检察院李某某未按规定填报案件信息

李某某,男,19643月出生,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经审查,201912月中旬,李某某在新抚区检察院遇到了某案件当事人佟某某,佟某某托李某某咨询其案件将会如何处理。李某某向该案办案人申某了解该案件情况及依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的结果,事后李某某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了佟某某。但李某某存在未按照“三个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案件信息填报问题。

在教育整顿期间李某某经自查,主动向组织说明该问题,适用“两查两从”政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